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林注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應以 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 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 變更者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 症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 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三、經核:
(一)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 文」欄所示第6 至10、12、14至21條部分,核與財團法人 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 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 所示第11、13條部分僅為條次變更、文字修正,而上開修 訂均不影響相對人之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揆諸首揭規
定及說明,此部分捐助章程之變更僅需於取得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許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 ,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本院亦無從依民法第62 條、第63條規定為核准之裁定。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 之聲請核無必要,而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