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陳楷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陳冠宏」之記載,應更正為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3 年度裁全字第72號之假處分裁定,其中有關870 萬元擔保金部分,主文應供擔保之相對人僅列陳楷捷未列陳 冠宏,關於本院前揭准予返還擔保金之當事人欄「相對人陳 冠宏」之記載應予刪除,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鳳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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