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946號
聲 請 人 余子銘
余鈺芬
法定代理人 余子銘
陳佩君
聲 請 人 余雅鈴
余姍姍
賴宥安
法定代理人 余姍姍
賴國恩
聲 請 人 林梅櫻
林彥忻
林家輝
林柏揚
林耀奇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彥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余葉愛珠於民國109 年9 月5 日 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 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余子銘、余鈺芬、余雅鈴、余姍姍、賴宥安、 林梅櫻、林彥忻、林家輝、林柏揚、林耀奇分別為被繼承人 余葉愛珠之孫子女、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在卷可稽。被繼承人余葉愛珠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 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余盛淋、余宜靜等人雖已聲明拋 棄繼承,惟仍有余宙龍、余俊賢、余瑞瑛、余瑞昭並未聲明 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余葉愛珠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 余宙龍、余俊賢、余瑞瑛、余瑞昭,聲請人余子銘等尚無繼 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