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838號
SLDV,109,司繼,1838,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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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井睿安 


法定代理人 孫宸如 
      井長毅 


聲 請 人 孫小原 

      孫園宸 

      林佑芝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依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汪清秀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死 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井睿安孫小原孫園宸林佑芝均為被繼承 人汪清秀之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被繼承人汪清秀死亡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在前之繼 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及孫子女孫美蘭汪芷柔蕭富梅陳偵誠孫宸如孫勝恩、方紫蓮方子騫等人雖已聲明拋 棄繼承,其中汪芷柔蕭富梅方紫蓮方子騫部分業經本 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1932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惟第一順位 親等在前之繼承人仍有孫子女徐科福徐士凱、徐士堡、徐 渝婷等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汪清秀目前 之合法繼承人為徐科福徐士凱、徐士堡、徐渝婷,聲請人



井睿安孫小原孫園宸林佑芝等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 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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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