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井睿安
法定代理人 孫宸如
井長毅
聲 請 人 孫小原
孫園宸
林佑芝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依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汪清秀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死 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井睿安、孫小原、孫園宸、林佑芝均為被繼承 人汪清秀之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被繼承人汪清秀死亡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在前之繼 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及孫子女孫美蘭、汪芷柔、蕭富梅、 陳偵誠、孫宸如、孫勝恩、方紫蓮、方子騫等人雖已聲明拋 棄繼承,其中汪芷柔、蕭富梅、方紫蓮、方子騫部分業經本 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1932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惟第一順位 親等在前之繼承人仍有孫子女徐科福、徐士凱、徐士堡、徐 渝婷等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汪清秀目前 之合法繼承人為徐科福、徐士凱、徐士堡、徐渝婷,聲請人
井睿安、孫小原、孫園宸、林佑芝等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 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