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盧忠義
盧色
盧永吉
盧永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盧文旺於民國97年4 月4 日死亡, 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盧忠義、盧色、盧永吉、盧永宗為被繼承人盧 文旺之兄弟姐妹,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 繼承人盧文旺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 承人子女盧志瑋、盧雅音(已改名為盧怡妘)、盧郁璋、盧 正明、盧冠松、盧沛語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97 年度繼字第678 號、106 年度司繼字第1102號案件准予備查 在案,惟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盧思穎、 黃美秀、黃麗心、黃家榮、陳侑漢、梁捷凱未聲明拋棄繼承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換言之,被繼承人盧 文旺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盧思穎、黃美秀、黃麗心、黃家榮 、陳侑漢、梁捷凱,聲請人盧忠義、盧色、盧永吉、盧永宗 等人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 人盧忠義、盧色、盧永吉、盧永宗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