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00號
SLDV,109,司拍,400,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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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簡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767 萬元、80萬元之第一及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 年4 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 年 4 月30日向伊借款合計705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 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抵押借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經催告通知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 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於109 年5 月3 日起逾期經催告後仍未 依約繳納本金637 萬7,884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借款契約書、催告函、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 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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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