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42號
SLDV,109,司執消債更,142,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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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
債 務 人 鄭蕾蕾即鄭意蒨


代 理 人 鄧又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7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本件更生程序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泰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 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此有本院於民國109 年 9 月25日公告之債權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86頁)。而債 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業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8日通知上開債權人於文到10日 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復有本院民事庭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26 頁、第128 頁至第135 頁)。其中債 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不為確答( 期間末日為109 年11月30日),依首揭規定,應視為同意。



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 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 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 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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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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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
│ 於每月15日清償2,600 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
│ 配金額欄所示。 │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
│ 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
│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2,434,341元。 │
│4.總清償金額:187,200元。 │
│5.總清償比例:7.6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7,147 │ 360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0,800 │ 311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9,816 │ 406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9,330 │ 565 │




├──┼──────────────┼──────┼──────┤
│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6,349 │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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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379,252 │ 405 │
├──┼──────────────┼──────┼──────┤
│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522 │ 41 │
├──┼──────────────┼──────┼──────┤
│ 8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163,125 │ 174 │
│ │分公司 │ │ │
├──┼──────────────┼──────┼──────┤
│ │合計 │2,434,341 │2,600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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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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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