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762號
SLDV,109,司催,762,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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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吳麗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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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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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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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憲忠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吳麗玲 │76,900元 │MA1098892 │109年9月25日 │
│ │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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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 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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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稻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