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173號
SLDV,109,司促,19173,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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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祥福 
○           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21,973 元,及自民國
  109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
  之利息,暨自109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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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