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祥福
○ 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21,973 元,及自民國
109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
之利息,暨自109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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