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妍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02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
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1.68 按日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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