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河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振霖即星悅小吃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8,904 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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