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56號
SLDV,109,司促,18856,202012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宇婕即李欣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7,747 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3,880 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