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漢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家貞即林雪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家琪即林雪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家偉即林雪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雪影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103,662 元,及其中新臺幣95,057元,自民國95年1 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
94年7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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