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38號
SLDV,109,司促,18838,202012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瑞謙即孫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284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
  6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