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7,741 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2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
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50 元,延滯
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3 個月(含)至第6
個月(含)者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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