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43號
SLDV,109,司促,18643,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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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7,741 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2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
  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50 元,延滯
  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3 個月(含)至第6
  個月(含)者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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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