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13號
SLDV,109,司促,18613,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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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宜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09216│     │0月6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宜哲於民國98年10月19
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如附證一) ,約定以
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
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50
9216元整。(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
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
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7250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0921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
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
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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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