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475號
SLDV,109,司促,18475,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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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迺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747元,及自民國96年4 月
  9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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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