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4,183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1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 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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