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418號
SLDV,109,司促,18418,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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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秋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阿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06,568 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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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