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38號
SLDV,109,司促,18238,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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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劉美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5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823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劉美娣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9908元│     │1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劉美娣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1期計付3│
│  │9908元│     │1月26日起  │      │00元違約金、逾│
│  │   │     │      │      │期第2期計付400│
│  │   │     │      │      │元違約金、逾期│
│  │   │     │      │      │第3期計付500元│
│  │   │     │      │      │違約金,違約金│
│  │   │     │      │      │之計收最高以連│
│  │   │     │      │      │續三期為限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
    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86年10月8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
    1 期計付300 元違約金、逾期第2 期計付400 元違約金
    、逾期第3 期計付500 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
    續3 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
    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109 年11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9950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本金9908元為自民國86年10月8 日起至民
    國109 年11月25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42元。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帳務明細。
     二、信用卡申請書。
     三、約定條款。
     四、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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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