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劉美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5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823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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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劉美娣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9908元│ │1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劉美娣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1期計付3│
│ │9908元│ │1月26日起 │ │00元違約金、逾│
│ │ │ │ │ │期第2期計付400│
│ │ │ │ │ │元違約金、逾期│
│ │ │ │ │ │第3期計付500元│
│ │ │ │ │ │違約金,違約金│
│ │ │ │ │ │之計收最高以連│
│ │ │ │ │ │續三期為限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
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86年10月8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
1 期計付300 元違約金、逾期第2 期計付400 元違約金
、逾期第3 期計付500 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
續3 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
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109 年11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9950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本金9908元為自民國86年10月8 日起至民
國109 年11月25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42元。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帳務明細。
二、信用卡申請書。
三、約定條款。
四、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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