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08號
SLDV,109,司促,18108,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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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雅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裕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379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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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