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857號
SLDV,109,司促,17857,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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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任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216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金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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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