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世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允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01 年4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101 年5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101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0,000 元,及自101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100 年4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100 年5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101 年3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