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新豪即邱菊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邱菊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
,20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