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9年度,200號
SLDV,109,司他,200,202012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200號
被   告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 
上列被告與原告邱于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 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次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 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加班費等訴訟,依前開規 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嗣該事件經本院109年 度勞訴字第4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訴之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550元,原告已繳納其 中之3,333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217元,依判決 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