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33號
SLDV,109,勞補,133,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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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李孟穎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茂翔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道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6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 萬3,75
1 元(含短少提繳退休金之差額5,915 元、資遣費1 萬5,104 元
、未休特別休假工資2,466 元、未給付工資1 萬8,500 元、國定
假日加班費8,633 元、休息日加班費1 萬4,633 元、例假日加班
費1 萬8,500 元)本息部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附帶請
求其利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
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 萬3,75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 元(計算式:1,000 元
+3,000 元=4,00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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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翔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