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蔡盛輝即進成魚丸店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複 代理人 王筑威律師被 上訴人 蔡明賢 被 上訴人 陳林寶妹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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