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63號
SLDV,108,重訴,263,2020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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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黃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根樹王君芳王金添王金福、王銘
慶、王惠怡王慧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
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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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