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被 上訴人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 上訴人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全宗
被 上訴人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陸仟萬元,應徵裁
判費貳佰零參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