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陳慧冰 鄭天益 鄭卓元 鄭卓方 陳慧珠 陳慧美 陳慧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複代理人 羅行律師 被 告 鄭黃淑芬 黃暐哲 黃朝聲 阮日如鳳 黃綉茹 黃嘉宏 黃淑慧 黃淑智 黃基銓 黃雅慧 吳智盛 吳貞慧 吳涓妍 吳金珍 吳棃莉 吳嘉莉 李能芳 李能玲 李佳璇 李能月 李能為 邱黃美月 顏黃美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黎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棃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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