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6號
SLDV,107,訴,186,202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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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陳慧冰 
      鄭天益 
      鄭卓元 
      鄭卓方 
      陳慧珠 
      陳慧美 
      陳慧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
複代理人  羅行律師 
被   告 鄭黃淑芬

      黃暐哲 
      黃朝聲 
      阮日如鳳
      黃綉茹 
      黃嘉宏 
      黃淑慧 

      黃淑智 

      黃基銓 
      黃雅慧 
      吳智盛 
      吳貞慧 
      吳涓妍 

      吳金珍 
      吳棃莉 
      吳嘉莉 
      李能芳 
      李能玲 

      李佳璇 
      李能月 


      李能為 

      邱黃美月
      顏黃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黎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棃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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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