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6年度,8號
SLDV,106,消,8,2020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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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8號
上 訴 人 楊曜隆(原名簡燿隆)
      楊康麟 
      簡玉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自明。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 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 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 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至八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91萬6,327元,第十至十六項聲明訴訟標 的金額為5萬元,第十八至二十四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 元;又第二至八項、第十至十六項、第十八至二十四項聲明 間並無相互競合或選擇關係,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 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01萬6,327元(計算式 :3,916,327+50,000+50,000=4,016,32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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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