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被 告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即 Unicorn House Inter
national Corp.
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NIFAIR INTERNATIONAL LTD.
兼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被 告 林淑真
吳宗翰
吳宗曄
林大經
王麗絲
梁秀娟
吳祚德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 告 蔡友才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惟未具體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起訴為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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