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653號
SLDM,109,附民,653,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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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原   告 郭宜真

被   告 連惠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96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連惠泰被訴加重誹謗案件,經原告郭宜真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博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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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