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承隆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8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承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承隆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5 月。受刑人於106 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