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88號
SLDM,109,單聲沒,88,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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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秉霖


      彭先志



      梁閔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1806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
11號、第14號、第1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
度執聲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秉霖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彭先志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梁閔翔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秉霖彭先志梁閔翔因賭博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06號、少連 偵字第11號為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如附表所示款項 分別屬被告羅秉霖彭先志梁閔翔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 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羅秉霖彭先志梁閔翔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 賭博罪及同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06號、99年度 少連偵字第11號、第14號、第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處分期間為99 年12月16日至100年12月15日,業已緩起訴 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 卷〈下稱本院卷〉第7頁至第20頁、第57頁至第63頁)。扣 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款項,分別為被告羅秉霖彭先志



梁閔翔於偵查中主動繳回之犯罪所得乙節,業據被告3人 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 50頁至第51頁),並有附表備註欄所列證據在卷可參,足徵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款項確屬被告羅秉霖彭先志梁閔翔之犯罪所得,合於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沒 收之要件,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犯罪所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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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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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金6萬7,725元 │羅秉霖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
│ │ │ │字號:99年度保管字第3760號】(見本院│
│ │ │ │卷第38頁)。 │
├──┼────────┼─────┼──────────────────┤
│二 │現金10萬元 │彭先志 │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
│ │ │ │ 管字號:99年度保管字第4050號】(見│
│ │ │ │ 本院卷第54頁)。 │
│ │ │ │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見│
│ │ │ │ 本院卷第55頁)。 │
├──┼────────┼─────┼──────────────────┤
│三 │現金15萬元 │梁閔翔 │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保│
│ │ │ │ 管字號:99年度保管字第3815號】(見│
│ │ │ │ 本院卷第43頁)。 │
│ │ │ │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見│
│ │ │ │ 本院卷第4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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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