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86號
SLDM,109,單聲沒,86,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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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淑芬


      莊錦珠



      杜秀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99年度選偵字第44號、第46號、第54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巴淑芬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莊錦珠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杜秀蘭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99 年度選偵字第44號、第46號、第54號被告巴淑芬莊錦珠杜秀蘭等妨害投票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 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 萬2000元(士林地檢署99年度保 管字第5327號、第5348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被告等人所 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 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 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巴淑芬莊錦珠杜秀蘭因妨害投票案件,經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44號、第46號、第54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均為民國100 年2 月10日至10 1 年2 月9 日,業已緩起訴處分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 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扣案之現金2000元、4000元、6000元 ,分別為被告巴淑芬莊錦珠杜秀蘭所有,於偵查中主動



繳回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巴淑芬莊錦珠杜秀蘭供述在 卷(見士林地檢署99年度選偵字第21號卷第268 頁、第294 頁至第295 頁、第298 頁至第300 頁、99年度選偵字第44號 卷第53頁至第54頁、第211 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 參,符合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之要件,是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達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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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