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原豪
黃奕鈞
謝昀汝
林忻雯
上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江聖傑
選任辯護人 洪主民律師
被 告 林子揚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選偵字第 8
號、第23號)暨移送併辯(109 年度選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劉原豪、黃奕鈞、謝昀汝、林忻雯、江聖傑、林子揚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原豪、林子揚、黃奕鈞、謝昀汝、林 忻雯、江聖傑明知不得違法經營網路簽賭,共同基於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 年12月 初某日起至109 年1 月8 日晚間9 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以臺北市○○區○○路00號4 樓為機房,架設「富美樂娛樂 城」賭博網站經營「第15屆總統及副總統選舉賭盤」,透過
臉書暱稱「Jia Jia Tao 」,於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博 弈粉絲專頁留言「現金盤哦,有興趣找我,我這有,哈」、 「我指總統盤的意思」等訊息,有賭客詢問時,則請賭客加 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佳一只小小兔」,賭博方式為押注 候選人蔡英文當選者,依賭客選擇讓票50萬票至90萬票,賠 率分別為0.5 、0.7 、0.85、0.9 、1.1 、1.6 、2.5 ,押 注候選人韓國瑜受讓20萬票至70萬票者,賠率則為0.9 、1. 2 、1.5 、1.8 、2.0 、2.5 、3.0 、4.0 、4.5 ,簽注金 額最低為新臺幣10,000元,押中賠率之賭客可依下注數比例 賺取賭金,若賭客賭輸時,賭金即歸由「富美樂娛樂城」賭 博網站所有,並自賭金中抽取0.5%為佣金,賭金以匯款至合 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方式支付,以此方式對 外招攬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總統選舉賭盤。因認被告六人共 同涉犯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復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本案檢察官認被告等人涉犯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之供述 、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相關扣案物品為其主 要論據。而被告等人則堅決否認有何賭博之犯行,被告劉原 豪辯稱:其雖係「富美樂娛樂城」網站之辦公室主管,惟該 網站並未經營總統、副總統選舉之賭博,其在其他網路上刊 登相關選舉賭盤訊息,只是為了吸引客人前往「富美樂娛樂 城」網站從事球類、彩票之賭博等語;被告黃奕鈞、謝昀汝 、林忻雯辯稱:渠等雖在「富美樂娛樂城」網站任職,但渠 等對總統、副總統之選舉賭盤均不知悉;被告江聖傑辯稱: 伊並未在「富美樂娛樂城」網站上班,伊只是一般賭客,曾 無償替「富美樂娛樂城」網站招攬顧客;被告林子揚辯稱: 其只是販賣提供電腦設備,對於「富美樂娛樂城」網站究從
事何種賭博,其並不知情等語。經查:
㈠本案「富美樂娛樂城」網站架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 4 樓,平日經營球類及彩票類之賭博,而被告劉原豪為「富 美樂娛樂城」網站之辦公室主管;被告黃奕鈞、謝昀汝、林 忻雯均任職於「富美樂娛樂城」網站負責業務推廣,另「富 美樂娛樂城」網站之相關電腦設備係由被告林子揚所提供一 節,業據被告劉原豪、黃奕鈞、謝昀汝、林忻雯、林子揚於 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原易字卷第58頁至第59頁), 並核與證人簡聖憲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9 年度選 偵字第8 號卷第525 頁至第530 頁),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 (見109 年度選偵字第23號卷第417 頁至第423 頁)、現場 位置圖(見同上卷第179 頁)、被告劉原豪、黃奕鈞、謝昀 汝、林忻雯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 25頁、第27頁至第32頁、第40頁、第107 頁至第118 頁、第 19 8頁至第201 頁、第208 頁、第256 頁至第258 頁、第 260 頁至第261 頁,以上均係參附於各該被告之警詢筆錄中 )、賭資帳冊(見同上卷第563 頁至第579 頁)在卷可稽及 扣案之相關電腦主機、螢幕、鍵盤、記帳本、薪資袋、行動 電話等件可佐,自堪信為真實,合先敘明。
㈡惟查,被告劉原豪係於通訊軟體FACEBOOK之留言版中,見有 人詢問「請問有總統盤嗎?麻煩推薦一下」後,始以「 Jia Jia Tao 」之暱稱留言「現金盤哦有興趣找我我還有哈」、 「我指總統盤的意思」等語(見109 年度選偵字第8 號卷第 248 頁),並非係直接在「富美樂娛樂城」網站中張貼相關 總統選舉賭盤之訊息以吸引顧客,則被告劉原豪辯稱其並未 透過「富美樂娛樂城」網站經營總統、副總統選舉賭盤一節 ,已非全屬虛妄。再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全」之人(此依 被告所述,乃係員警喬裝之賭客,見本院原易字卷第151 頁 ),嗣與被告(LINE暱稱「佳佳一只小小兔」)透過LINE交 談(見109 年度選偵字第8 號卷第306 頁至第338 頁)後, 被告雖於過程中曾提及總統選舉之賭盤賠率,然其亦確實有 表示「你可以找我玩現金版呀哈」、「充一千送五百下注滿 35 00 就能提款哦」、「(你說球版嗎?)球版呀百家樂呀 彩票呀、都有呀現金版、現金娛樂城」(見同上卷第307 頁 )、「註冊還差三個你可以先買我註冊嗎哈、就註冊而已拜 託拜託」、「(好啊網址來)hm05.tk66,vip )(見同上卷 第30 9頁至第310 頁),而核與被告劉原豪辯稱之其在其他 網路上刊登相關選舉賭盤訊息,只是為了吸引客人前往「富 美樂娛樂城」網站從事球類、彩票之賭博等語相符,又遍觀 全卷,亦查無「阿全」嗣有向被告劉原豪就總統選舉之賭盤
向被告下注並實際給付賭金,以及「富美樂娛樂城」網站之 相關網頁中,有表明接受總統選舉下注之資料,是依卷內所 示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劉原豪確有架設「富美樂娛樂城」 網站以經營第15屆總統及副總統選舉賭盤之情事存在。 ㈢次查,既依現有資料,無法遽認被告劉原豪有架設「富美樂 娛樂城」網站以經營第15屆總統及副總統選舉賭盤之情事, 則於「富美樂娛樂城」網站任職之被告黃奕鈞、謝昀汝、林 忻雯,提供「富美樂娛樂城」網站電腦設備之被告林子揚, 以及無證據可證確有就職於「富美樂娛樂城」網站之被告江 聖傑,自亦無與被告劉原豪就以「富美樂娛樂城」網站經營 第15屆總統及副總統選舉賭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可能 。至依被告劉原豪、黃奕鈞、謝昀汝、林忻雯所述,「富美 樂娛樂城」網站平日係在經營球類、彩票類之賭博,而就此 部分可能涉犯賭博罪嫌,惟因本案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明確記 載起訴之範圍為「經營第15屆總統及副總統選舉賭盤」,且 並未就其餘賭博之種類、方式、賠率等細節有所提及,本院 自無庸加以審酌,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使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等人確共同犯有以「富 美樂娛樂城」網站經營第15屆總統及副總統選舉賭盤為真實 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人確有檢察 官所指之犯行,即不得證明被告等人犯罪,而應為無罪之諭 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