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
原 告 海天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蒂
被 告 楊芸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緝第2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胡家豪,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劉文 蒂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所具書狀及新北市淡水 區公所民國109 年10月27日新北淡工字第1092661991號函暨 所附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在卷可稽,與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 第1 項、第176 條規定相符,而此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刑 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款、第5 款之規定,準用於附帶民事 訴訟,則原告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自應予以准許。二、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