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胡正吉
被 告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欽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票結果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 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1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 明細、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