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吳棛芯
被 告 蔡育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 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業於109年9月9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於109年 9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