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75號
KLDV,109,聲,75,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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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吳欣文
吳益誠



相 對 人 陳欣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具狀向本院提 起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8 3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受理。因恐系爭不動產一旦拍 賣,勢將難以回復,為此抗告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10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9年度補字第83 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而聲請停止執行。惟經本院查詢結果 ,兩造尚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 明可稽,既尚未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可供停止之強制執 行程序,自無停止執行之可言,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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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