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調字,109年度,440號
KLDV,109,基簡調,440,202012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相 對 人 張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原告雖主張與被告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然 依據原告起訴所提出兩造契約書中第10條合意管轄法院之欄 位係空白未填寫,嗣後原告另提契約書竟已載入本院為管轄 法院,應認乃為原告嗣後片面填入,難認兩造曾有合意管轄 之約定,是以本院應認並無管轄權。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1/1頁


參考資料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