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相 對 人 張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原告雖主張與被告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然 依據原告起訴所提出兩造契約書中第10條合意管轄法院之欄 位係空白未填寫,嗣後原告另提契約書竟已載入本院為管轄 法院,應認乃為原告嗣後片面填入,難認兩造曾有合意管轄 之約定,是以本院應認並無管轄權。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