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蔡婕妤
蔡佳蓉
蔡承翰
蔡文斌
蔡雅筑
蔡文杰
蔡雅如
蕭丞希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蕭俊偉
蔡雅筑
聲 請 人 蔡瑀容
蔡宜晅
蔡翔宇
上三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游春玉
蔡順良
聲 請 人 陳世峯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依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繼承人固得拋棄其繼 承權,惟其所指得拋棄繼承權之人,係以實際已經取得繼承 權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婕妤、蔡佳蓉、蔡承翰、蔡文 斌、蔡雅筑、蔡文杰、蔡雅如、蕭丞希、蔡瑀容、蔡宜晅、 蔡翔宇、陳世峯為被繼承人蔡阿龍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 民國(下同)109年7月6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被 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等件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所載,聲請 人蔡婕妤、蔡佳蓉、蔡承翰、蔡文斌、蔡雅筑、蔡文杰、蔡 雅如、蕭丞希、蔡瑀容、蔡宜晅、蔡翔宇、陳世峯雖係被繼 承人蔡阿龍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孫輩、曾孫輩繼承人,惟 被繼承人有子女蔡清泉、蔡清江、蔡鳳、蔡麗玉、蔡麗雲等 人尚存且未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 家事紀錄科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既仍有第一 順序子輩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則聲請人蔡婕妤、蔡佳蓉 、蔡承翰、蔡文斌、蔡雅筑、蔡文杰、蔡雅如、蕭丞希、蔡 瑀容、蔡宜晅、蔡翔宇、陳世峯即非應為繼承之人。揆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蔡婕妤、蔡佳蓉、蔡承翰、蔡文斌、蔡雅筑 、蔡文杰、蔡雅如、蕭丞希、蔡瑀容、蔡宜晅、蔡翔宇、陳 世峯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