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務 人 郭仁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14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
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7日
結算1次;另定明如有1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
自109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