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ㄧ○九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1)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2),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
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