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84號
KLDV,109,司促,9884,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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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洪泉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
,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28,433元,其中已到期本金115,7
02元(已到期之本金115,70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民國(下同)95年6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1,331元、違
約金雜費計1,4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988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5702元洪泉鎰自民國95年6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001新臺幣115702元洪泉鎰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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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