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朝君
黃寬仁
宋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朝君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
務人黃寬仁及宋美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
573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朝君自民國(下同)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89871 元未還,經聲
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
務人黃寬仁及宋美齡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975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9871元宋美齡、黃朝君、黃寬仁自民國109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89871元宋美齡、黃朝君、黃寬仁自民國109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