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13號
KLDV,109,司促,9613,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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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秀貞(即楊健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健祥於繼承楊健興所得遺產範圍
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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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