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鈺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鈺涵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自106年12月21日起至
109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0.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2月16日止
累計36,493元未給付,其中33,347元為本金;1,760元
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鈺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12月07日止累計30,024元未
給付,其中27,109元為消費款;1,715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007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347元林鈺涵(原名林育如、林杏潔、林冰)自民國109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7109元林鈺涵(原名林育如、林杏潔、林冰)自民國109年12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