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游堯屹 被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聖智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張雅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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